我国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普通话:
(一)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是现代汉语的标准语,是现代汉民族各方言区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也是我国各民族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即我们国家的通用语言。我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受到高度重视。1955年,“全个会议确定了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名称、定义和标准,将它正式定名为“普通话”,意思是“普通”“共通”的语言,同时从语音、词汇、语法三方面确定了普通话的内涵,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规范汉字:
(一)什么是规范汉字?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以及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不过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一共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
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由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准。
传承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沿用至今,未加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
规范汉字的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定的新字形为准。
此外,作为现行规范汉字的依据的还有: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1981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符集?基本集》、1955年到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
规范汉字是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二)规范汉字与汉字有什么不同?
规范汉字与汉字不是同一个概念。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已有6000多年历史,现用的汉字是从甲骨文、金文演变而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并存于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而规范汉字是新中国成立后,对汉字进行了整理和简化而形成的。规范汉字的标准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三)规范汉字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1.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该表共收简化字2235个)
2.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稿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该表实际淘汰异体字1027个)
3.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该表共收字7000个)
4.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共更改地名生僻字37个)
5. 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稿委员会和表决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该表淘汰了旧译名中的20个复音字、生僻字)
(四)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什么?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语言文字工作宣传资料(二)
1.什么是普通话?
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这里的“普通”不是“普普通通”之意。而是“规范、标准”之意。
普通话是汉民族的共同语,是规范化的现代汉语。共同的语言和规范化的语言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一定的规范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共同。普通话的规范指的是现代汉语在语音、语汇、语法各方面的标准。
2.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意义。
推广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革新,使推广普通话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的凝聚力。
3.推广普通话的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4.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政策
方针:“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政策: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
5.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和基本措施
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是:
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本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
“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是面向部门和地区普及普通话工作的科学管理方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依据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语水平测试标准》和测试大纲,评价个人掌握普通话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一种语言考试。
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保证推广普通话及普通化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每年一度的推普周以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工作。 |